关于印发《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告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08)
各区商务、教育、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衔接,市商务委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告知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告知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
涉嫌违规线索告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进行业管理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商务部9号令》),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将经营者涉嫌违反《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商务部9号令》行为的线索向有行政处罚权的区行政执法部门告知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线索来源)
本市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告知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线索主要来源包括:
(一)通过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受理的市民举报经营者涉嫌违规信息;
(二)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信访渠道受理的、市民举报经营者涉嫌违规信息;
(三)通过日常监管工作发现的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
(四)其他方式获取的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
第四条(告知内容)
本市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告知行政执法部门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线索告知信息表(见附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处理情况概要以及处理过程中出具、制作的监管警示函及送达凭证、约谈笔录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过程中搜集的证据材料;
(三)行业主管部门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以上资料应加盖公章。
本市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掌握以下证据材料的,也应当在告知时一并提供:
(一)市民举报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掌握的经营者有关发卡与兑付、预收资金、经营信息等。
第五条(告知方式)
本市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时通过书面方式以及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方式,将前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信息反馈)
行政执法部门收到线索告知信息表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反馈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告知信息表
附件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告知信息表
线索编号: 告知时间: | ||||
涉嫌 | 名称 |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 | ||||
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地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线索 | ||||
涉嫌 | ||||
行业 | 发送监管警示函 | 是/否 | ||
约谈经营者或者其主要负责人 | 是/否 | |||
限期予以整改 | 是/否 | |||
负责处室部门意见 | ||||
附件 | ||||
签收 |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